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三条已修改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减免收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