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十二条已修改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