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