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二)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三)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四)水土流失预测;

(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六)治理费用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