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境内苗族、瑶族聚居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应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也应有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