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境内苗族、瑶族聚居的乡可以建立民族乡。

民族乡的乡长应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也应有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