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通告等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