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境内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