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境内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外,自治县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单位、个人集资、合股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地质部门可以用地质资料参股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中需用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土地参股合作经营。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或个人,应依法向自治县交纳税费。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