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防止水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单位、个人,在自治县合资、独资、合股开发境内水利、水能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非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有碍于河道通行安全和行洪的活动。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县,专项用于本县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