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有侗族公民。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