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使用汉文。对不通晓汉语和不识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