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并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