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