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