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