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