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