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