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