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场地和武器装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给予保障。军事训练器材、教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