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基建计划。配备有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武器装备管理、维修工作,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室)、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使用、调动和安全技术管理等,按照上级军事机关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