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实行人民武装、国防后备力量培训和民兵训练制度。自治区人民武装学校负责培训乡镇新招收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并负责轮训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团以上干部;设区的市国防后备力量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人民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以及民兵专业技术骨干;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民兵的军事训练应集中基地住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