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有效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妇女;(二)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有损害妇女人格的内容;(三)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四)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五)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六)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