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妇女;
(二)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有损害妇女人格的内容;
(三)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妇女的内容;
(四)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
(五)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妇女的肖像;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