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有效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二)溺、弃、残害女婴;(三)强迫妇女生育或者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四)虐待或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五)招用女童工或者以各种手段摧残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六)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