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不建立全市科普工作统计制度,不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市科普基地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