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节假日应当开放。

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设立的各功能区展馆应当增加科普功能,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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