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免费开放,每周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节假日应当开放。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设立的各功能区展馆应当增加科普功能,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