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科普场馆或者参与建设科普场馆、对公益性科普设施建设提供捐赠、资助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捐赠人可以对捐赠的科普场馆留名纪念。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