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称市科普基地):
(一)能够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应具备一定规模,并配备一定设施;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场地,以及定期更新的科普图片、视频资料、展具展品与可供体验的设施;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讲解人员和辅导人员;
(四)能够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一百天;
(五)能够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科普内容和设施的更新;
(六)能够每年面向公众自主组织开展或者配合市、区重大科普活动,组织开展一定场次的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