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政府投资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地方志馆、文化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医疗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等公园和广场、地铁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配套科普设施,开展科普宣传。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