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普类社会组织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各自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组织科普工作者和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科普研究,开发科普资源,及时向公众传播最新科研成果,面向重点人群开展各种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不影响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向公众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为公众举办科普讲座,提供科普咨询。

鼓励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公众开放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与观测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生产线等科普资源。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在不影响科研、生产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当将非涉密的科研资源向公众开放,接待有组织的预约参观,并提供讲解。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