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咨询、讲座等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科普活动站、点等科普活动场地和科普宣传栏、电子宣传屏。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所在地的社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普工作,发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引导村民学习和掌握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等科学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