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