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