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具备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国有重点林区内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国有重点林区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验证一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