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对所经营林木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二)有与所经营林木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