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营的林木种子,种和种源必须清楚,达到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并附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

经营林木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经营的林木种子,供需双方应当共同扦封样品,以备复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