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的林木种子,种和种源必须清楚,达到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并附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经营林木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经营的林木种子,供需双方应当共同扦封样品,以备复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