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