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不足三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上五人以下的,处八百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载客五人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