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