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一)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加装其他燃料系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改变营运或者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变更登记、交验机动车的;(三)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