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八条有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