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七条有效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