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