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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