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现有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路段施划非机动车道;能够实行物理隔离的,应当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