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车道、停车场、港湾式停靠站台和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出租车停靠点、人行过街设施。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并听取沿线居民的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还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已经设置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公共汽车公司、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