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项目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在竣(交)工验收时,竣(交)工验收委员会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