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节 非机动车第二十条有效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证》或者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