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