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