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