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防御第二十七条有效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组织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